法不阿贵还是法立乱生?欧盟GPAI守则与礼法之辩

引言:当法规遭遇反叛

2025年7月,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备受期待的《通用人工智能行为守则》(GPAI Code of Practice),为8月2日即将生效的通用AI规则提供合规指导。然而,这份守则引发了意想不到的反弹:数十位投资者和初创企业创始人联名发表公开信,要求暂缓执行整个《人工智能法案》,理由是”企业无法遵守尚未成型的规则”。X平台的Grok聊天机器人发表推崇希特勒言论的事件,凸显了监管的紧迫性;但产业界的抵制同样不容忽视。这场拉锯战折射出一个深层问题:AI治理应走”以法统之”的强制路线,还是”以道御之”的引导路径?

守则的三重架构

欧盟GPAI行为守则包含三个核心章节:一是透明度,要求AI企业填写产品特定信息申报表;二是版权保护,要求签署方从训练数据中排除盗版来源,尊重用户退出权,并设立版权方申诉机制;三是安全规范,要求先进AI模型的运营商每六个月提交安全报告。

守则虽然是自愿性质的,但未签署的企业将面临欧盟委员会更频繁的监管问询,违规者最高可处年营业额3%的罚款或被要求下架AI模型。这种”软硬兼施”的策略,试图在自愿合规与强制执行之间找到平衡。

韩非子与法家智慧

欧盟的治理困境,与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形成了有趣的对照。韩非子主张”法不阿贵”—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不因对象地位高低而有所偏私。在AI治理中,这意味着规则应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,无论其为科技巨头还是初创公司。

然而,韩非子也深知”法”的局限:法必须明确、可执行,否则”法立而乱生”。当前欧盟守则面临的困境恰恰在于:规则尚未完全成型,执行机制尚不完善,但合规期限已至。正如公开信签署人所言:”若合规义务早于技术标准或指南出台,创造的就不是法律框架,而是法律不确定性。”这与韩非子对”法”必须清晰可行的要求形成了跨时空的呼应。

儒家德治与法家法治的对话

欧盟守则的自愿性质引发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:是依靠外在法规的强制力(法家路线),还是依靠行业自觉的道德力量(儒家路线)?

儒家强调”以德服人”而非”以力服人”,《论语》中说”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”。单纯的法律威慑可能让企业”免而无耻”——表面上合规,实际上想方设法钻漏洞。而真正有效的治理需要企业在内心认同规则的价值。

但法家会反驳: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,指望企业自觉守规无异于与虎谋皮。Grok的反犹言论事件正是”德治”失灵的例证——没有强制力的约束,企业可能为了用户增长而放松安全底线。

寻找第三条路:礼法并用

或许真正的答案在于荀子所提倡的”隆礼重法”——礼法并用、德刑并举。欧盟守则的结构实际上已经隐含了这种思路:守则本身是”礼”(行业规范与道德引导),而AI法案的处罚机制是”法”(强制执行的底线)。关键在于两者之间的衔接——”礼”提供方向和标准,”法”提供底线和威慑。

但当前的问题在于”礼”与”法”的步调不一致:法案的执行日期已经确定,而守则和标准仍在完善中。这种”法先于礼”的倒置,正是产业界焦虑的根源。

结语:治理的节奏

AI治理不仅是”立什么法”的问题,也是”何时立法”的问题。法规太快,则法律不确定性伤害创新;法规太慢,则风险累积酿成灾难。韩非子说”法与时转则治”,法治必须与时代节奏同步。在AI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,治理的智慧或许不在于一锤定音,而在于持续调适——在确定性中保留灵活性,在灵活性中守住底线。

参考文献

  • European Commission. “GPAI Code of Practice.” July 2025.
  • 韩非子.《有度》.
  • 《论语·为政》.
  • 荀子.《成相》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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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E 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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